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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知识] 股权转让属真实 主张无效被驳回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张股权没有发生实质性转让而反悔,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肖某某股份转让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3月15日原告肖某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曾某某、李某某、吕某某五人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每人各占20%的股份,但在五人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中显示,曾某某占40%的股份,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各占20%的股份,而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却显示股东只有2 人,即曾某某和李某某,其中曾某某占60%的股份,李某某占40%的股份。2013年8月3日贵州某矿业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内部股东股份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张某某收购曾某某、吕某某、肖某某的全部股份,股份转让协议另行分别签订。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一份《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公司20%的股权以人民币190万元的价格给转让给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6日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50万元,于2013年11月4日支付原告转让款20万元,剩余120万元未支付。

  原告肖某某、第三人曾某某、吕某某的股份转让后,公司进行了重组并扩股,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李某某吸收王某、朱某成为股东,其中王某占30%的股份,张某某占25%的股份,李某某占25%的股份,朱某占20%的股份,但工商登记上却显示,股东只有王某、李某某、张某某,其中王某占40%的股份,李某某占40%的股份,张某某占20%的股份。2014年3月23日,经原告同意,被告欠原告的120万元在公司的新股东之间又进行了债务分配,明确被告张某某欠原告47.5万元,第三人李某某欠原告10万元,王某欠原告62.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3月15日原告肖某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曾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各出资20%注册成立贵州某矿业公司,但在工商登记中却只显示股东为曾某某、李某某,并且曾某某占60%,李某某占40%,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同。2013年8月3日贵州某矿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被告张某某经办收购原告肖某某、第三人曾某某、吕某某的全部股份,公司也进行了扩股和重组,新股东的实际持有股份数与工商登记也不同,说明从公司的成立到重组,各出资人实际所占公司的股份与工商登记上显示所占股份有出入,且股东人数也有差别,故被告张某某仅以工商登记上显示不出原告肖某某转让了20%的股份给被告张某某,从而主张没有实际受让原告股份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张某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和第三人曾某某、李某某出具的证明及第三人吕某某出庭证实的事实等综合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被告张某某实际受让了原告肖某某20%的股份,应支付原告190万元。后被告张某某陆续支付原告转让款70万元,尚欠原告120万元。经原告同意,该120万元转让款分割为被告张某某欠47.5万元,王某欠62.5万元,李某某欠1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张某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转让款47.5万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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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帖子太美,太漂亮了,顶,献花一朵.......!
看到楼主的这个帖子,我明白一定要低调.......!
哇,楼主你真是太给力了,这样的帖子都能找得到,佩服!
问候七喜乐园的朋友们,报个到并祝朋友们安康如意,永远开开心心!
楼主辛苦了,这帖子我很喜欢,找了很久,拿去收藏了,谢谢朋友啦!
这帖子真的让人感觉很舒服,我超喜欢,楼主真是太给力了!
超极囧囧的帖子,楼主你太雷了,真正把我给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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