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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资讯] 内地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发布(图文详解):赔付上限50万元



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k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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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存款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第二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第四条)。

三、最高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第十八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了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第六条)、保险费率的确定(第九条)、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第五条第三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

附件3: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在国际上已发展多年,其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并经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为帮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做好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人民银行邀请有关专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解读。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2.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3.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4. 确定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主要有哪些考虑?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银行业资金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5. 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6.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需要交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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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最高赔50万 央行称不得阻扰存款"搬家"

人民网北京11月30日电 (李海霞)30日下午,已酝酿21余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时间为30天,将于明年1月正式推出。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意见稿》中指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央行称,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据央行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今年1月举行的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

央行要求不得阻扰存款“搬家”

央行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押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同时,央行要求各家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监测大额资金流动和存款余额和结构变化,保证正常支付,及时处置突发流动性事件,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加强预测及时采取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必要时申请人民银行流动性支持。

央行要求,各银行要指定专门负责人,及时通报征求意见的相关情况,同时,各家银行建立由行领导负责的,银行与人民银行信息交流的联络制度。央行并要求银行加强一线临柜和客户经理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客户的正常的大额款项划转和取现,严禁曲解存款保险改革和诋毁同业,严禁非法吸收存款和不正常竞争。

更加有利于中小银行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且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在央行下发的《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央行表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央行指出,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美日存款保险制度做法

公开数据显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超过80年的时间,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第一个这么做的国家是美国。

美国存款保险公司创建于1933年,全称为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简称FDIC,功能是为交会员而成为会员银行的存款散户承担一定数额的保险。2008年金融风暴之前,担保金额为10万美元,也就是说民众存款10万美元以内的现金在当银行遇到不测风云而倒闭的情况下,联邦政府会赔偿存款民众10万美元以内的全部金额。金融风暴之后,担保的金额有所提升,截至到2014年8月27号FDIC对全美的6638家会员银行所承担的保险金额被提升到每个存款帐户25万美元。

日本有一个由政府作为央行的日本银行和民间机构按照相同的比例出资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提供存款保险,如果银行倒闭,偿还每一位储户最高一千万日元的存款和利息,超出一千万日元的部分,根据银行的财务状况结算支付。同时,日本从2002年开始正式解除了银行保险制度,就是说日本的银行金融机构一旦倒闭,政府不再对除了国债和邮政储蓄之外的储户存款承担全额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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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需交保费吗?

人民网北京11月30日电 (李海霞)30日,人民银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人民银行介绍,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并经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为帮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做好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人民银行邀请有关专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解读。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2.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3.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4. 确定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主要有哪些考虑?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银行业资金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5. 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6.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需要交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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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望加快

人民网上海11月30日电(魏倩) 11月30日,央行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研究酝酿20余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有望落地。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朱宁向人民网记者表示,这项制度的推出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望加快步骤。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为储户的存款提供的一种支付保障,银行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为特定范围存款账户购买保险。也就是说,一旦银行面临破产倒闭,将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储户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到草案已过去21年。今年下半年以来,央行等已就该项制度的推出频频吹风,如8月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并将对银行实行全覆盖,推出不分先后。

30日草案显示,存款保险制度将覆盖至所有银行业吸收存款类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也即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性挤兑。其中最高赔付上限为50万,超出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当前宏观经济放缓,银行监管缩紧,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又挤压利差空间,一旦利率市场管制放开,可能导致银行有强烈的动机高息揽储,资产承担更高风险,储户一旦认为有违约风险易发生挤兑,因而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非常必要。

朱宁介绍,该项制度有三个作用:一是通过第三者的方式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二是在此基础上不会因短期市场波动而出现挤兑导致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增加金融系统稳定性;三是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有助市场利率放开之后,引导银行在控制风险情况下来竞争。

不过,短期内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能带来存款市场的一定波动,可能出现存款搬家。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则向人民网记者指出,“明显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将对中小银行带来一定冲击,面临客户和业务分流风险,尤其是追求资金安全性第一的大型企业。”中小银行为了挽留客户,很可能不得不提高存款利率或降低贷款利率,这对其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草案,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也即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由于中小银行的平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相对较高的费率将抬高中小银行的成本。

此外,该项制度对银行的风险偏好也将带来冲击。比如筹资成本增加,银行被迫寻找更高收益的贷款,但高收益一定是高风险,有可能把一些激进的银行逼到刀刃上。

从长远来看,在朱宁以及其他专家看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引导银行培育稳健经营理念,更高层面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今后金融市场改革有重要的意义。

自1996年我国迈出市场利率化改革第一步之后,眼下已行至关键阶段。按照“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先长期后短期”路径,目前贷款利率已经市场化,仅剩下存款利率尚待进行市场化改革,完全放开只差最后一步。

“资金价格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就需要一些环境的铺垫,比如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制度。“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从这个方面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确已时机成熟。

也有说法指,从国际情况看,存款保险制度多数是和银行破产制度、利率市场化一起推进,不太可能单兵突进。但目前可期的还只是市场利率化,只是尚无具体时间表,按照央行多次说法,有望在最近一两年内实现。

朱宁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真正落地,将有助于加快市场利率化改革,该制度的缺失已拖延了其他改革开展。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生存环境将迎来真正的变革。银行贷款行为将更加市场化,随着存贷利差收紧,中间业务会增长。此外由于融资成本会增高,贷款会竞争加剧,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也会提升。

“以往靠存贷差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将一去不复返,过程也许很长,但一定是这个趋势,在此过程中不适合的银行将被淘汰。“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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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0 19:07


存款保险制度利好银行股 牛市刚刚起跑

人民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王千原雪)今日,多部委联合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市场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银行股估值进一步提升。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向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将对股市产生积极影响,是有效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大举措,也是降低整体性金融风险的有效举措。这种制度在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中运用很多。就股市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股市平稳运行和发展。银行股安全系数提高,估值也将进一步提升。换而言之,这将是银行股价值发现的导火索。

李大霄还表示,这一波牛市是股市建立以来,真实牛市的到来。市场真正的蓝筹股价值将会回归,小市值、新股、业绩差、题材、伪成长股等“黑五类”泡沫将会爆破。

有市场人士表示,一方面,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环,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意味着利率市场化阶段性政策落地,市场对政策面的担忧进一步消除。另一方面,在牛市预期下,银行股作为价值洼地,有强烈的补涨需求。未来牛市也需要依靠银行等权重板块的支撑。

上周五,银行股集体飙升,个股纷纷冲击涨停。市场猜测与存款保险制度将出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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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盘点

人民网北京11月30日电(薛白)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利率市场化阶段性政策又推进一步,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自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目前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依法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吸收的存款予以保护,一旦银行破产,存款者依法可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美国最高保险额度为25万美元

美国作为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国家,为了应对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专门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障,不接受来自国会的拨款,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投资于国库券的收益,其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维持并促进国民队金融系统的信心。目前,FDIC保险基金总额超过440亿美元。

2008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更加严苛的完善: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

美国存款保险最大特点在于FDIC具有强大的监管职能,FDIC目前是州非联储成员银行的主监管者,同时是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与储贷机构的辅助性监管者。

德国承保上限为银行资产的30%

德国的存款保险组织机构是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的典型,以银行业协会为载体,由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与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进行运作,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银行缴纳的保费、特别保费与借款。

20世纪初,德国三大银行集团分别成立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储蓄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城乡合作银行联邦协会,一方面为了保护成员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希望在货币、信贷和资本市场等有关业务上与金融管理当局起到沟通桥梁作用。三个协会相对独立,各银行机构自愿参加。

德国最高承保限额为每一存款银行业机构自有资金的30%,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根据法律和按照1994年欧盟原则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

日本不承保外币存款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属于官银结合的组织机构模式。上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DICJ也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日本建立了以DICJ为核心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危机应对体系,包括授权DICJ接收特别危机管理银行的股票、进一步扩大DICJ财务援助范围、允许DICJ对破产金融机构全部或部分业务转让或重组过程提供财务援助等。

日本目前采用的是统一的费率体系。每年年初,日本银行业根据上一年的存款平均余额以及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公布的费率计算当年保费并进行上缴。其中结算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11%,而一般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08%。从承包范围来看,日本不承保外币存款,承保一般存款,定期零存整取存款等。从承保额度来看,自1986年起存款偿还保证最高金额为1000万日元及其利息。存款人1000万日元以内的存款及其利息可使其免除承担风险的责任,即存款保险机构是风险的承受主体;保险金额超过部分偿付额度要根据破产银行财务清算结果来定。

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与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等因素相联系,因此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存在差异。

从赔付额度角度来看,墨西哥、土耳其为100%存款全额赔付;智利、瑞士和英国承保部分存款损失。此外,有些国家要求存款人对账户资金进行“共保”,澳大利亚、智利和哥伦比亚属于此类。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官方机构或者官方私人合作机构进行管理,但瑞士、阿根廷以及前面介绍的德国,是由私人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此外,除了瑞士等几个国家,其他所有国家都是强制银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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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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